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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4日

訪談紀錄(for 法律組):鄭有為老師

鄭有為 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博士 (S.J.D)

破產法學的美麗新世界

  • 就讀產經所法律組是否需要經濟背景?入學前可以先做哪些準備工作?

就讀產經所法律組是不以經濟背景為必要的。當然,有經濟方面的涉獵,不論是實務上還是研究上,肯定是有幫助的。 但經濟學的相關知識,本來就是將來進入本所會學習到的重點。



  • 產經所法律組與一般法研所的差異?有何優勢?

產經所法律組的同學可以藉由本所的研讀,接觸到法律學和經濟學雙領域的學習。並且本所課程安排是極有彈性的,學生跨組修課是可以的,甚至碩士論文的選擇也可跨法律學和經濟學雙領域,有利塑造法律專業學生的獨特性,這是全國他校一般法研所做不到的。



  • 就讀產經所法律組需具有的人格特質及修課背景?

樂觀進取,積極向上是必要的學習態度。本所鼓勵多元化的修課背景。



  • 對學生的期許

進入本所就像是開啟了人生一個新的窗口,希望學生們在本所研讀的期間,可以好好把握本所提供的多元化優勢,真正找到自己未來人生的方向。



  • 有無將研究所學到的態度或方法應用於實際工作的具體事例?

本所畢業生在各行各業(例如產業界,證券業,金融業,法律界等等)的傑出表現就是最好的例子,歡迎有興趣的同學詢問本所學長姐,你們一定會欣賞本所發展的多元性。


2008年5月2日

破產法的美麗新境界



現在會決定專攻破產法(包括破產和重整),其實是因一場美麗的錯誤所開始(當初八個人說好會考慮看看,結果只有我一個人率直舉手......)。雖然大四時上完黃國昌老師的破產法後,已經對於破產法有一些興趣,但當初也沒想過會選修中央產經所法律組上學期的破產法和下學期的重整法。


如果說學習民事訴訟法時,是重新檢視自己對於民商法的瞭解程度。那麼,學習破產法則是再次審視自己對於民商法和民事程序法等相關規範的功力(甚至會打破原有的觀念)。在這學期鄭有為老師的教導下,我深深體悟到這兩句話。舉例來說,若一債務人聲請破產(或者更生)並獲得免責後,其中一位原債權人才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債務,保證人履行後,是否得承受債權轉向債務人請求?再者,若甲以十萬向乙買十台冰箱,設雙方都尚未履行債務,而甲聲請破產,此時破產管理人得否承受、轉讓、拒絕該債權債務關係?又設甲先付十萬後聲請破產(或甲先付十萬而乙聲請破產),此時應如何處理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另外,債務人聲請破產後,其保全處分效力是否及於共同債務人?這些都算是簡單的問題,而其他複雜的法律問題,又是一連串解不完的......。


這學期學習法律經濟分析和重整法,我漸漸體悟到:法律是一種機制設計,真的聰明的人,不只要了解整個機制,更要設計完美的機制。最基本的層次,是設計一個規則直接達到目的,如規定何條件下才能聲請清算(達到防止清算濫用)。第二個層次,是設計單一法規範達到目的,而之中不只存有直接達到目的的規則,也放置許多間接達到目的的規則,如增加(提高)律師在清算程序的義務(責任),律師一旦負有更高的義務,必須付出更多成本,會轉嫁到委託人,讓委託人因為要付更多的錢而打退堂鼓(當然,也可以在更生程序上加入許多誘因)。第三個層次,則是從一個整體法政策上達到目的,比如鼓勵債務人勇於透過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刪去散佈各法的歧視破產人的規定。


不知不覺講了這麼多,總之,歡迎閱讀此文章的你(妳)光臨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法律組的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