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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7日

Q&A


Q:
回覆留言板上orangecloud的問題:
1.何謂法律經濟分析?
2.法律經濟分析在我國法律上解釋適用的例子?
3.法律經濟分析適用於我國法律解釋之優、缺點為何?

A:
很謝謝您的提問!由於現在正值推甄緊鑼密鼓的準備期間,您的問題的確也很切中本所的研究範圍,很高興您對於本問題有高度興趣。研究所甄試的目的係為使口試教授能夠讓博覽精研、擅於分析理解問題,並且真正適合從事研究的同學進入本所,所以我們並不鼓勵背誦標準答案,而希望同學是在對問題進行研究之後,提出個人理解之下的答案,方達甄試之目的,亦能使各位同學能展現自己充分的準備,不必為標準答案所羈束。

您的問題事實上並無標準答案可言,如欲充分準備,此處提供您以下參考書目與網站資源可作為準備之用:

Mitchell A. Polinsky, 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 Economics (3rd ed. 2003).

Robert Cooter & Thomas Ulen, Law and Economics (4th ed. 2004).

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s of Justice(蘇力譯,正義/司法的經濟學,元照出版,2002年版。)

大衛傅立曼(David D. Friedman),經濟學與法律的對話,徐源豐譯,先覺出版社,2002年。作者提供該書免費英文全文:http://www.daviddfriedman.com/laws_order/index.shtml。

謝哲勝、莊春發、黃健彰、邵慶平、張心悌、楊智傑著,法律經濟學,五南出版,2007年。

熊秉元著,法律經濟學開講,時報文化出版,2007年。
熊秉元著,熊秉元漫步法律,時報文化出版,2003年。
熊秉元著,熊秉元漫步經濟,時報文化出版,2003年。

Becker-Posner部落格 http://www.becker-posner-blog.com/

簡資修老師網頁 提供可下載之文章 http://www.law.ntu.edu.tw/03/associate_professor/Tze_shiou_Chien.htm

王文宇老師網頁 http://www.law.ntu.edu.tw/03/professor/Wen_Yeu_Wang.htm

2008年8月5日

訪談紀錄(for 法律組):謝易宏老師


謝易宏 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學博士

現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兼任教授

  • 中央產經法律組的優勢、特色為何

最大的特色就是「法律經濟分析」能力的培養。透過法律與經濟的結合,從不一樣的角度研究法律;藉由經濟分析方法,以數學的精準度,將法律條文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具體化,得出來的結論才會令人信服,並可為所主張的學說提出強而有力的佐證。例如,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的二分之一時,應召開股東會決定選擇重整或破產。這二種選擇都有機會成本,可以透過經濟模型的建立,分析公司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此外,公平交易法就是法律與經濟結合最經典的法領域,而產經所成立至今已誕生四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為國內罕見。足證本所是培育法律經濟分析人才的搖籃。且產經所法律與經濟的師資學、經歷均相當優秀,未來發展前景可期。

  • 法律組同學應該如何面對經濟課程

本所必修的產業經濟學較為專業,要求也較高。法律組同學如果有經濟學底子,願意接受考驗,通過門檻後,對經濟學的認識將超出大部分法律人許多,亦可提升法律經濟分析的能力。在學習過程中也可多跟經濟組同學求教,會有很大幫助。

  • 給同學的建議

新時代的競爭,知識的縱、深,比過去的要求更為嚴峻。縱使考取律師、司法官,僅有法律專業,在市場上的識別度是不夠的。法律人應培養法律以外的第二專長,中央產經所結合法律與經濟二種知識,就是一個很好的學習環境。未來一旦進入是社會,訴訟案件與其他職場上的挑戰排山倒海而來,屆時未必有時間培養第二專長。建議同學在法學素養外,亦應對其他專業領域有所涉獵,增加知識的多元與縱深,以提升競爭力。這也是現代社會所需要的人才。

對法律經濟分析有興趣,且希望從不同角度研究法律的同學,中央產經所是很不錯的選擇。

2008年5月2日

破產法的美麗新境界



現在會決定專攻破產法(包括破產和重整),其實是因一場美麗的錯誤所開始(當初八個人說好會考慮看看,結果只有我一個人率直舉手......)。雖然大四時上完黃國昌老師的破產法後,已經對於破產法有一些興趣,但當初也沒想過會選修中央產經所法律組上學期的破產法和下學期的重整法。


如果說學習民事訴訟法時,是重新檢視自己對於民商法的瞭解程度。那麼,學習破產法則是再次審視自己對於民商法和民事程序法等相關規範的功力(甚至會打破原有的觀念)。在這學期鄭有為老師的教導下,我深深體悟到這兩句話。舉例來說,若一債務人聲請破產(或者更生)並獲得免責後,其中一位原債權人才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債務,保證人履行後,是否得承受債權轉向債務人請求?再者,若甲以十萬向乙買十台冰箱,設雙方都尚未履行債務,而甲聲請破產,此時破產管理人得否承受、轉讓、拒絕該債權債務關係?又設甲先付十萬後聲請破產(或甲先付十萬而乙聲請破產),此時應如何處理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另外,債務人聲請破產後,其保全處分效力是否及於共同債務人?這些都算是簡單的問題,而其他複雜的法律問題,又是一連串解不完的......。


這學期學習法律經濟分析和重整法,我漸漸體悟到:法律是一種機制設計,真的聰明的人,不只要了解整個機制,更要設計完美的機制。最基本的層次,是設計一個規則直接達到目的,如規定何條件下才能聲請清算(達到防止清算濫用)。第二個層次,是設計單一法規範達到目的,而之中不只存有直接達到目的的規則,也放置許多間接達到目的的規則,如增加(提高)律師在清算程序的義務(責任),律師一旦負有更高的義務,必須付出更多成本,會轉嫁到委託人,讓委託人因為要付更多的錢而打退堂鼓(當然,也可以在更生程序上加入許多誘因)。第三個層次,則是從一個整體法政策上達到目的,比如鼓勵債務人勇於透過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刪去散佈各法的歧視破產人的規定。


不知不覺講了這麼多,總之,歡迎閱讀此文章的你(妳)光臨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法律組的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