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會決定專攻破產法(包括破產和重整),其實是因一場美麗的錯誤所開始(當初八個人說好會考慮看看,結果只有我一個人率直舉手......)。雖然大四時上完黃國昌老師的破產法後,已經對於破產法有一些興趣,但當初也沒想過會選修中央產經所法律組上學期的破產法和下學期的重整法。
如果說學習民事訴訟法時,是重新檢視自己對於民商法的瞭解程度。那麼,學習破產法則是再次審視自己對於民商法和民事程序法等相關規範的功力(甚至會打破原有的觀念)。在這學期鄭有為老師的教導下,我深深體悟到這兩句話。舉例來說,若一債務人聲請破產(或者更生)並獲得免責後,其中一位原債權人才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債務,保證人履行後,是否得承受債權轉向債務人請求?再者,若甲以十萬向乙買十台冰箱,設雙方都尚未履行債務,而甲聲請破產,此時破產管理人得否承受、轉讓、拒絕該債權債務關係?又設甲先付十萬後聲請破產(或甲先付十萬而乙聲請破產),此時應如何處理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另外,債務人聲請破產後,其保全處分效力是否及於共同債務人?這些都算是簡單的問題,而其他複雜的法律問題,又是一連串解不完的......。
這學期學習法律經濟分析和重整法,我漸漸體悟到:法律是一種機制設計,真的聰明的人,不只要了解整個機制,更要設計完美的機制。最基本的層次,是設計一個規則直接達到目的,如規定何條件下才能聲請清算(達到防止清算濫用)。第二個層次,是設計單一法規範達到目的,而之中不只存有直接達到目的的規則,也放置許多間接達到目的的規則,如增加(提高)律師在清算程序的義務(責任),律師一旦負有更高的義務,必須付出更多成本,會轉嫁到委託人,讓委託人因為要付更多的錢而打退堂鼓(當然,也可以在更生程序上加入許多誘因)。第三個層次,則是從一個整體法政策上達到目的,比如鼓勵債務人勇於透過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刪去散佈各法的歧視破產人的規定。
不知不覺講了這麼多,總之,歡迎閱讀此文章的你(妳)光臨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法律組的部落格。